发台湾什么快递便宜,报关需要什么文件?
发表时间:2018-11-09
寄台湾用什么快递便宜,报关需要什么文件?
寄台湾快递很多人会关心价格的问题,所以我经常会看到有人搜索“寄台湾用什么快递便宜”,卡菲斯国际多年台湾专线经验,多渠道,台湾空运、台湾海运,还有新开辟的台湾经济海快,价格好,时效快,双清关,台湾海运门到门。
那寄台湾快递报关需要提供些什么文件呢?那今天我们就来谈谈报关到底需要提供些什么文件。
一、空运提单(Air Waybill ; AWB):
未连线申报者,应提供空运提单1份配合进口报单申报;但连线申报者免附(惟海关为个案需要,航空公司应配合另行提供)。
二、发票(Invoice)或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1份
三、装箱单(Packing List;P/L)1份;
散装、大宗或单一包装货物(不论是否查验)均免附;2箱以上不是单一包装货物请提供装箱单。
四、输入许可证(Import Permit;I/P)
(一)缴验「正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缴:
1.进口货品适用免证输入之范围(经济部99年7月8日经贸字第09904604043号令):
(1)输入「限制输入货品表」外之货品,适用免证输入之进口人:
A.经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办妥登记为出进口厂商者。
B.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
C.已立案私立小学以上学校(比照出进口厂商办理)。
D.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务人员携带行李物品,量值在海关规定范围以内者。
E.各国驻华使领馆、各国际组织及驻华外交机构持凭外交部签发之在华外交等机构与人员免税申请书办理免税公、自用物品进口者。
F.其他进口人以海运、空运或邮包寄递进口限制输入货品表外之货品,其离岸价格(FOB)为美币20,000元以下或等值者。
G.输入人道救援物资。
(2)前项进口人不适用免证输入措施之货品:
A.限制输入货品表内之货品。
B.大陆物品:
(A)「中华民国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内输入规定栏列有「MP1」,且于「大陆物品有条件准 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内列有特别规定〝MXX〞代号之项目。
(B)「中华民国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内输入规定代号「121」之货品。
(C)自古巴与伊拉克等国输入货品。
(3)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规定者,贸易局已汇编成「海关协助查核输入货品表」(以下简称「协查表」)于网站供查询之货品:
A.免证输入之货品,「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规定者」,贸易局得就海关能予配合办理部分之相关货品名称及输入规定,汇编「协查表」,公告办理之。
B.输入「协查表」内之货品,报关时应依该表所列输入规定办理。
C.「协查表」设「输出入货品分类号列」、「货品名称」、「输入规定」及「备注」等四栏。
2.输入「协查表」货品,其属少量自用或餽赠者得免证放行:
进口人输入「限制输入货品表」内之货品,其属少量自用或餽赠者,海关得视情形依表内规定酌量免证税放。但有其他特别规定者, 应从其规定。
3.非以输入为常业者仍应办理签证,但符合规定者得免签证:
厂商、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以外「非 以输入为常业之进口人」依贸易法第10条规定办理「特定项目货品之输入」(除经贸易局项目核准者外,以「供自用者」为限),应办理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证输入」(如属限制输入货品表」或「海关协助查核输入货品表」货品者,报关时仍应依表列规定办理。但有其他特别规定者,应从其规定):
(1)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务人员携带行李物品,量值在海关规定范围以内者。
(2)各国驻华使领馆、各国际组织及驻华外交机构持凭外交部签发之在华外交等机构与人员免税申请书办理免税公、自用物品进口者。
(3)其他进口人以海运、空运或邮包寄递进口「限制输入货品表」外之货品,其离岸价格(FOB)为美币20,000元以下或等值者。
(4)输入人道救援物资。
(5)其他经贸易局核定者。
(二)已透过「便捷贸e网」核销I/P内容者,得免检附。
五、委任书1份:
(一)报关业者,应先取得纳税义务人之委任授权,始得办理连线申报,在委托报关之委任书尚未与书面报单及其他有关文件一并补送海关前,海关得准其先行办理连线申报。
(二)其用途系在确定报关业之委任关系。
(三)书面委任书由报关人与纳税义务人共同签署,惟已连线传输者,补送报单之非常年委任书免加盖报关业及负责人章。
(四)由海关建档之长期委任书案件,报关时免附长期委任书复印件,惟应于「其他申报事项」栏申报海关登录号码。利用报关在线委任WEB作业系统办理委任者,报关时亦免附委任书。
(五)下列报单类别报关时请使用长期委任书:
1.下列连线保税报单应办理长期委任报关或逐案委任:
(1)向进出口地海关报关案件——B6、D8(限自用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
(2)向加工区辖区海关报关案件——B6
(3)向科园区辖区海关报关案件——B6
(4)向保税工厂辖区海关报关案件——无
(5)向保税仓库辖区海关报关案件——D7
(6)向物流中心辖区海关报关案件─D7、D2
(7)有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农业科技园区或科学工业园区园区事业监管编号之G7
(国货复进口)报单免税案件。
(8)向农业科技园区所在地海关报关案件——B6
2.经海关核定得船边验放案件:审验方式「7」〔申请「免验船边装(提)柜」〕(注:受委任报
关业限常年委任符合「报关业设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条件者)。
3.先放后税使用厂商担保额度案件。
4.厂商申请外销品进口原料营业税记帐案件。
5.T1、T2及L3转运案件应办理长期委任,否则计算机不予收单,改以人工办理。
六、 货价申报书2份
(一)应报明有无特殊关系、交易条件、费用负担情形。
(二)下列进口货物免附:旅客行李、邮包、样品、餽赠品、免税货物、国货复运进口货物、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进口货物、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农业科技园区及科学工业园区事业进口之保税货物。
(三)除涉及影响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之核定案件(例如关税法第29条第3项第1、2、3、4款规定应加计项目及关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规定得扣减项目及关税法第30条第2项规定)外,其他案件报关时,免再检附货价申报书。惟其属买卖双方无特殊关系者,应于进口报单第(13)栏填报「N」。
七、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C/O),应提供之情形:
(一)输入规定应提供产地证明者。
(二)依关税法第28条规定,海关必要时,得请纳税义务人提供产地证明文件。
(三)自低度开发国家或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国家进口货品,适用第2栏优惠税率者,报关进口时应检附产地证明(书)。
八、型录、说明书或图样——配合海关查核需要提供。
九、进口汽车应加附「进口小客车应行申报配备明细表」1份。
十、其他依有关法令规定应检附者,例如进口「海关协助查核输入货品表」内之「农药成品」应检附「农药许可证」及「农药贩卖业执照」复印件;如进口厂商非「农药许可证持有者」,应加附「持有者之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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