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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运输手续的办理

发表时间:2017-03-23

转关运输指的是进出口海关监管货物需由进境地或启运地设立的海关转运至目的地或出境地海关,这种转运方式称为转关运输。经海关同意可采用不同的交通工具,承运接驳转关运输货物。

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核准办理转关运输:

(l)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的(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4)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经进出口货物收发人申请,海关核准的,也可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拆开、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擅自开启和损坏。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运输货物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为执行监管任务必要的方便。

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按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下列单证:

(一) 进口转关

(1) 向指运地海关提出转关申请在指运地报关行录入、打印“进口转关货物联系单”,并加盖申请单位报关帐,连同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

A、 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货运单证;

B、 如申请办理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转关运输货物,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如属保税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2) 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申请人填报一式三份《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并联统一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A、“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关封一枚;

B、进口货物提单、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证;

C、如申请办理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转关运输货物,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如属保税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D、海关核发的承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监管本;

(3) 进境地海关审核(包括查验)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并将一联转关申报单封交申请人带交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 出口转关需办理出口转关运输的货物,在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加填《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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